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鹽城經濟開發區工委,市委各部委辦,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及省關于因公出國(境)方面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機關干部因公出國(境)行為,促進我市外經貿活動和對外交往健康有序開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機關干部因公出國(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出訪原則
(一)是出訪任務具體明確。機關干部因公出國(境)應圍繞招商引資開展經貿活動,友好訪問團組也應有招商引資、經貿洽談的任務。
(二)是出訪人員專業精干。除年初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外經貿活動外,原則上以專業經貿招商團組為主,嚴格限制混合團組出訪。一般經貿團組總人數不超過9人、非經貿團組總人數不超過6人;經貿團組中黨政機關人員不得超過其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是出訪時間從緊安排;出訪1個國家不超過6天,出訪2個國家不超過10天;一般每次出訪不越過2個國家。嚴格禁止繞道順訪未經批準的國家和地區。
(四)是出訪經費注重節約。嚴格控制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一般性考察團組及參加市外組團出訪。
(五)是出訪材料申報規范。嚴禁上報假材料、假項目和重復申報等行為,一經發現,將取消當事人因公出國(境)資格,并追究該單位領導責任。
二、出訪頻次規定
(一)市四套班子領導因公出國(境)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市直直接從事經貿合作、招商引資和對外交流部門的縣副職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每年因公出國(境)不超過1次。市直其他部門、縣(市、區)其他縣處級干部,因工作需要,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每3年因公出國(境)不超過1次。
(三)科級以及下人員一般不安排出國(境)。
(四)機關干部如遇超出上述規定的特殊出訪任務時,須專門具文請示市政府同意后再按正常報批程序辦理出國(境)手續。請示中須說明上次出訪的時間、任務、國別,超出哪條規定,本次擬超規定出訪的理由、具體任務等內容。
(五)除有規定和或有特殊情況經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部門批準之外,嚴禁公務團組從因私渠道辦理出國(境)護照、通行證和簽證手續。
三、審批程序
(一)由出訪單位填寫《因公出國(境)任務申報表》送市外辦(申報表可在http://www.ycfao.gov.cn網站的政務公開一欄中下載)。每個因公出國(境)出訪團組申報時,都必須列出詳細的出訪內容(包括團組人員名單、任務等),縣處級及以上干部須經其分管領導同意。
(二)對人員結構合理、任務明確的出國(境)招商團組從快辦理,市外辦隨到隨辦。其中黨政機關正處級及其以上人員由市外辦填寫《鹽城市因公出國(境)招商團組正處級及以上人員審批表》報分管外事的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審定;副處級人員由市外辦填寫《鹽城市因公出國(境)招商團組副處級人員審批表》報分管外事的副市長、市長審定。科級及以下人員由市外辦填寫《鹽城市因公出國(境)招產團組科級及以下人員審批表》報分管外事的副市長審定。
(三)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加的非招商團組須經市因公出國(境)會審小組會審。會審通過后,黨政機關正處級及其以上人員由市外辦填寫《鹽城市正處級及以上人員因公出國(境)審批表》,報分管外事的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審定;副處級人員由市外辦填寫《鹽城市副處級人員因公出國(境)審批表》報分管外事的副市長、市長審定。科級及以下人員由市外辦填寫《鹽城市科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審批表》報分管外事的副市長審定。
(四)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出訪后相關工作
因公出國(境)團組的成果具體體現在出訪項目的落實上。市委、市政府將對因公出國(境)出訪招商引資成果進行跟蹤督查考核。
(一)所有因公出國(境)出訪團組回鹽2周內,由主辦或牽頭承辦單位將因公出國(境)出訪招商工作小結報市委、市政府,將因公護照、通行證交由外辦保管。
(二)強化對因公出國(境)招商成果的跟蹤督查。友城和友好渠道出訪團組招商項目由市外辦負責督查;其他因公出國(境)招商項目由市外經局負責督查。年終由市委、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公出國(境)出訪招商成果落實情況進行專項考核,并按考核結果進行相應獎懲。
(三)市外辦要對出訪團組的實際出訪線路、在外天數進行檢查,并報市委、市政府。對無正當理由,在外發生超時、繞道現象者,按規定處理。
特此通知。
中共鹽城市委辦公室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