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指出,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設一支善于治國理政的高素質干部隊伍。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和市委四屆十次全體(擴大)會議精神,從整體上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現結合鹽城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以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進一步明確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1、從整體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人才觀和正確政績觀的要求,著眼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以建立健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為重點,以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為目標,逐步建立起一套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相適應的干部人事制度,為建設一支符合“三個代表”、適應全市“兩個率先”要求的高素質干部隊伍提供制度保證。
2、從整體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5+1”法規性文件精神,始終堅持服從和服務于黨的基本路線,服從和服務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服從和服務于全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始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牢固確立以能力為基礎、以實績為前提、以公認為尺度的選人用人觀,把是否符合“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人才觀作為衡量改革成敗得失的根本標準;始終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以發展論英雄,憑實績用干部,以公認求公正,堅持用好的制度、好的機制、好的作風選人用人,大膽選拔使用政治上靠得住、發展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優秀干部;始終堅持擴大民主的基本趨向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全面落實黨員、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各項民主權利;始終堅持把黨管干部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有機統一起來,積極探索新形勢下黨管干部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自下而上的探索與自上而下的推動相結合,通過建立健全制度,鞏固改革成果,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把改革不斷引向深入。
二、進一步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全面落實黨員、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3、實行空崗預告制度。認真落實人民群眾對擬選任空缺崗位的知情權,在民主推薦之前的一定時間內,對擬選任的崗位進行描述,把空缺職位、任職資格和條件、選拔方式和程序等提前向社會公開,增強民主推薦的公開性和針對性。
4、落實民主提名制度。在實行空崗預告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建立市、縣、鄉三級黨委民主提名制度,把初始提名權交給黨的委員會成員。縣(市、區)黨政正職、市直部門黨政正職,鄉鎮黨政正職、縣直部門黨政正職以及管理人財物和綜合執法等重要崗位的副職人選要分別通過市委委員或縣委委員以個人署名等額或差額提出。初始提名人選必須從近年來民主推薦和測評得票名列前茅的人選中產生,并結合平時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群眾公認和年度考績考廉的情況,綜合確定初始提名對象。
5、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制度。堅持把民主推薦作為確定考察人選的必經程序,適度擴大參與推薦和測評的范圍,充分聽取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范和老同志的意見,征求有關上級領導、服務對象、工作對象等各方面的意見。對不同類別人員的推薦票和測評票分別統計,進行定量和定性綜合分析,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領導干部個人向組織推薦干部要署名,同時作出所推薦人員的書面廉潔承諾,推薦大會也要逐步實行署名推薦。對群眾公認度不高、定向民主推薦中不在前五名之列或民主測評中優秀票達不到三分之一以及優秀和稱職票達不到70%的人選實施否決。試行民主測評公開制度,將民主測評情況向干部本人反饋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使民主測評結果更好地運用于干部的選拔任用和激勵約束。
6、健全干部選拔任用決策制度。認真貫徹中央頒發的《全委會表決辦法》,縣(市、區)、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以及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一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進一步健全黨委(黨組)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認真執行常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積極試行差額票決的辦法。
7、改革和完善選舉制度。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候選人提名方式,適當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范圍和比例,試行差額選舉縣(市、區)和鄉鎮黨政正職。改進候選人介紹辦法,采取對話交流、競職演說、任職承諾等多種形式,增加選舉人對候選人的了解。探索建立基層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公推直選制度,在實施民主提名、差額提名、差額推薦、差額選舉的基礎上,探索黨委不提名候選人,由黨員或黨代表從經過資格審查、符合任用條件的報名人員中直接選舉產生黨組織書記或黨委領導班子成員的公推直選制度,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范圍。
三、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改進和完善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8、完善干部實績考核制度。本著先易后難、由低到高的原則,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領導干部崗位職責規范,為實績考核和思想政治素質評價提供依據。認真總結和繼續堅持鄉鎮(街道)黨政正職和開發區“一把手”實績考核制度,按照《決定》關于“抓緊制定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實績考核評價標準”的要求,抓住反映科學發展的關鍵指標,健全真實反映經濟增長速度和效果、群眾收入水平、社會事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指標體系,進一步完善考核內容,加強對財政收入、招商引資、增加群眾就業和收入、項目推進、重點工程建設等方面的平時考核了解,實行月度跟蹤掌握、年度審計監控。進一步改進考核辦法,堅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集中考核和經常性考核相結合,組織考核和群眾評價相結合,注重運用現代統計手段,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各種方式,多角度、多層次、多渠道地全面考察和識別干部的德、能、勤、績、廉,對基層黨建、班子建設、計劃生育、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實行一票否決。進一步拓展實績考核范圍,將實績考核向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部門和村(居)延伸,放大實績考核的效應。采取“提拔不挪位”的辦法,對提拔使用的鄉鎮(街道)和開發區主要領導,簽訂科學發展責任承諾書,繼續任職3年,加強跟蹤管理,對完不成主要發展任務的實行誡勉談話,使實績經得起歷史和群眾的檢驗。
9、建立領導干部思想政治素質考察評價制度。根據崗位特點,制定領導干部思想政治素質考察評價標準。堅持依靠群眾,從日常學習、工作和社會生活以及重大事件和關鍵時刻,加強對干部政治立場、理論素養、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和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全面考察。按照《決定》關于“建立和落實領導干部的學習考核和激勵機制”的要求,全面推行干部教育培訓目標管理,進一步完善理論學習考核、文化知識考試等一系列制度,建立縣處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教育培訓“學分制”,健全領導干部學習考核、考評責任制,把干部的學習情況特別是運用理論解決重大實際問題的能力作為干部考察的重要內容,作為年度考核、干部選拔任用的一個重要依據。
10、推行差額考察制度。在開展公開選拔、公推公選、競爭上崗時,或者個別提拔中,出現推薦票分散、缺少意見較為一致的人選或兩個人選基本條件大體相當的情況時,應當確定兩名或兩名以上考察對象。在換屆調整時,考察人選應多于候選人提名人數。
11、健全社區征詢、家訪制度。進一步拓寬視野,通過公示、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等形式把考察考核和監督管理的觸角延伸到社區和家庭,切實加強對干部“八小時之外”和“社交圈、生活圈”的了解和監督。凡提拔人選都要在考察對象居住的社區公示,進行“社區征詢”,聽取居民的意見,進行無記名測評。進一步擴大公示環節的民主,公示內容逐步擴大到主要業績、獎懲情況、考察結果等。
12、探索建立黨政領導班子公眾評價制度。在全社會范圍內組織對縣鄉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民意調查和評價。針對不同類型的問卷對象,科學設計問卷內容和測評方式,深入調查了解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尤其是黨政正職的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表現,借助現代統計手段進行匯總分析,并把民意調查的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著力構建黨政領導干部“能力·實績”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對每一名黨政領導干部學習、實績、廉政、公認等情況進行跟蹤量化積分考核,透過對實績的分析來評判干部的能力,注重考核評價結果的綜合運用,對符合“四化”方針、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能力強的委以重任,對不勝任工作、能力弱的進行調整。
四、大力推進能上能下,建立健全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正常退出機制
13、全面推行公推公選制度。堅持把公推公選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縣處級、鄉科級、村黨組織書記和后備干部選拔工作中,普遍推行公推公選。著力規范公推公選工作,堅持完善“三個民主”(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主提名)、“兩個考”(筆試面試考核答辯、全面考察)、一個征詢”(社區征詢),在堅持群眾公認、擴大推薦范圍、建立科學程序、注重實績導向、堅持公平競爭、節約工作成本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同時建立公推公選領導干部流程實錄制度,不斷提高公推公選的科學化水平。
14、繼續推進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制度。認真貫徹中央頒發的《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和《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繼續做好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工作,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措施,逐步實行市縣聯動公開選拔,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積極試行跨部門跨系統競爭上崗,促進黨政機關中層干部的交流。切實改進對業務技能和實際本領的考核,不斷提高筆試、面試的科學化水平。
15、規范干部破格提拔制度。落實《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干部破格提拔的具體辦法,對破格提拔的范圍、對象、具體條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規定。凡越級提拔的,必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16、積極推行任期制和辭職制度。按照中央頒發的《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和省、市委制定的《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暫行規定》要求,全面推行任期制、辭職制,所有新提拔使用的干部,一律明確任期,與同級黨政正職的任期相一致。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對部分黨政領導職務和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試行聘任制度。著力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試用期制,對試用期滿考核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任用或延長半年試用期,半年后經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任用。
五、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實現交流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17、健全重點和熱點崗位領導干部交流制度。擬提拔擔任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職務,凡沒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干部,應有計劃地交流到基層工作兩年以上。擬提拔擔任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職務,凡沒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經歷的干部,應在同級職位之間進行交流。新提拔擔任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有計劃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職。新提拔擔任縣(市、區)黨政正職以及各級紀檢、審判、檢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職。現任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現任各級紀檢、審判、檢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公安、財政、審計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5年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交流;任職滿10年的,必須交流。縣(市、區)委副書記,原則上不兼任組織部長;組織部長原地提拔擔任副書記的,原則上不安排分管干部工作。積極推進市級機關部門之間、三大板塊之間、市級機關與縣(市、區)之間干部的交流,逐步推進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之間的干部交流,優化人大、政協領導班子結構。
18、實行黨政機關中層干部定期輪崗制度。黨政機關內設機構正職在一個職位上任職滿5年,原則上要輪崗。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關于“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的規定。特別是管理人財物和綜合執法等重要崗位,任滿3年也可實行輪崗。不斷創新中層干部輪崗交流的機制,進一步完善服務對象民主評議機關中層熱點崗位制度。試行黨政機關中層干部跨部門交流。
19、構建“三支隊伍”之間的交流制度。積極拓寬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三支隊伍”之間的交流渠道,完善干部調任和掛職鍛煉等制度,有計劃地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選調政治強、懂經營、善管理的干部到企業掛職鍛煉或任職,同時從企事業單位挑選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干部到黨政機關鍛煉,特別優秀的可以調任到領導崗位。逐步建立組織調配和市場配置相結合的干部交流工作新機制。
20、建立健全干部交流的激勵約束制度。健全和完善干部交流的有關配套政策和措施,把干部交流同對干部的關心愛護和培養使用結合起來,切實解決干部交流中的住房、家屬工作和子女入學等實際困難。縣(市、區)后備干部提拔使用要加強縣際之間的交流,鼓勵市級機關后備干部到阜寧、濱海、響水等欠發達地區工作,經濟發展較快地區的后備干部提拔,一般交流到艱苦地區工作,對長期在阜寧、濱海、響水等欠發達地區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領導干部,年終可適當給予一次性的獎勵。嚴格執行干部交流工作紀律,對無正當理由并經教育仍然拒不服從組織交流決定的,根據情況可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六、加快推進國有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分類管理的干部人事制度
21、健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和選拔培訓激勵制度。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規范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權力和責任。研究制定區別于黨政干部的特色鮮明的企業經營管理者選拔任用和管理辦法,堅持把黨管干部原則同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通過組織推薦、公開招聘、競爭上崗、民主選舉、市場中介機構推薦等多種方式選拔企業經營管理者,大力推進企業經營管理者市場化、職業化進程。建立能夠客觀反映經營業績和經營管理能力的考核評價體系,制定經營管理者收入與企業經營業績掛鉤的具體辦法。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業績檔案制度,對業績突出、為企業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創新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機制,把職業培訓和綜合培養結合起來,努力培育企業家的職業化素質、現代化意識和國際化眼光。
22、全面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度。建立適合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以推行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加快事業單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可區別情況實行聘任、委任或公開選拔等形式;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聘用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建立政府宏觀指導和管理下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專業技術人才社會化評價機制。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按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分配的實現形式,逐步形成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分配激勵機制。
七、努力構建科學有效的干部工作監督機制,有效防范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23、積極推行科學發展責任制。實行任期制、任期目標制。圍繞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力推進“兩個率先”的要求,結合全省4大類18項小康指標,從我市實際情況出發,確定縣(市、區)、開發區、鄉鎮(街道)、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事業單位“一把手”的任期及年度崗位目標。凡自愿認標的,在作出書面承諾之后任用上崗,凡不能認標的予以調整。實行廉政承諾和任前宣誓制。每一名領導干部在任職前都要向黨組織作出廉政承諾,都要在黨旗前進行宣誓,不斷增強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一把手”不僅要有個人廉政承諾,還要對整個領導班子廉政建設作出承諾。黨組織要把重點放在踐諾情況的督查和考核上,切實加強平時的督促和對有關承諾的考核。實行實績、勤廉考核公示制。把述職述廉、考核考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每半年對完成目標任務情況進行核查,年底進行述職述廉、綜合考核,并堅持和完善實績、勤廉考核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對完成任務情況好的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完不成任務的進行誡勉談話。實行任滿進退制。領導干部任期屆滿后進行全面考核,對實績突出者提拔重用或繼續任職,對實績一般且群眾公認程度較差的予以調整、改任非領導職務或免職,使任期制成為領導干部正常進退的有效制度。完善民意否決制。進一步明確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具體標準,凡是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分工任務的領導干部,應改任非領導職務;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達到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要改任非領導職務,或免去現職。積極試行百點民意抽樣調查,不斷健全社會評價體系,堅持和完善民意否決制度,采取待崗、降職、免職等多種形式,暢通“下”的渠道。健全任中審計調查和離任審計制度。對管理人財物和綜合執法等重點崗位,建立必審制度,積極探索跟蹤審計的辦法,明確專職審計員跟蹤審計一個單位,并建立審計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加大任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力度,把審計結果與干部考察、考核情況結合起來,使之成為干部使用、監督、獎懲的一個重要依據。
24、建立黨政“一把手”溝通制度。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事調整方案、大額資金安排、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理等情況要及時溝通交流,避免相互猜疑。黨委“一把手”對班子的團結負首要責任,應真心實意地理解支持行政“一把手”;行政“一把手”應全心全意地尊重支持黨委“一把手”,對班子團結負主要責任。
25、探索建立黨政副職動態管理制度。打通黨政班子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通道,構建黨政副職能上能下的新機制。長期在副職崗位上扎實工作,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可以擇優明確為正處級或正科級。經考核,凡是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分工任務的黨政副職,應改任非領導職務;對任非領導職務兩年后工作實績突出的,經考核后可轉任班子實職。
26、全面推行領導干部民主評議制度。吸收黨代表、人大常委、政協常委、勞動模范以及領導干部所在社區、村、企業等基層黨建工作聯系點的代表參加對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有計劃地安排政府各委辦局和條管單位主要領導向人大常委會述職,接受測評。加強人大對政府組成人員的監督。積極推進黨務公開,黨委部門領導班子要正常向全委會報告工作,開展黨代表常任制試點的地方,黨委要向黨代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積極探索在黨代表大會年會上,對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委員進行民主測評。堅持和完善年度民主評議機關制度。借鑒社會統計分析調查的做法,建立領導干部民意信息采集點,定期了解領導干部的民意公認程度,適時向領導干部本人反饋。
27、健全領導班子建設的制度。實行市管黨政領導班子年度測評制度,根據測評結果對班子運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重點考核。嚴格按照年齡梯次結構要求和規定的職數配備領導班子,縣處級領導班子以50歲以下、45歲左右的干部為主體,調整領導班子成員實行進出同步,不得超職數配備干部,特殊情況須經上級黨委批準后方可先進后出。努力改善各級領導班子的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大力選拔政治堅定、業務熟悉的高知識層次和專家型領導人才。大膽啟用優秀年輕干部,注意用好其他年齡段的干部。大力加強后備干部的考核、培養和管理,做好培養選拔女干部、黨外干部工作。切實加強對主要領導干部的選配、管理和監督,選好配強“一把手”。嚴格控制選任制干部任期內職務變動,特別是縣(市、區)黨政正職要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進一步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職務和職級相結合的制度,合理設置職級結構,增強職級對領導干部的激勵作用,妥善解決領導干部職務變動過于頻繁的問題。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減少縣(市、區)黨委副書記職數,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
28、健全上級黨委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制度。上級黨組織在下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可派人列席會議,并不定期組織對下級黨委(黨組)選拔任用干部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把下級黨委(黨組)特別是“一把手”選人用人的情況,作為民主評議的重點。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暫行辦法(試行)》要求,堅持日常監督和定期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加強對各級黨委(黨組)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違反規定的,必須嚴肅處理。
29、制定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度。對因考察人員主觀因素造成考察工作失真失實而導致的用人失誤,追究考察人員的責任;對考察中已有反映,討論決定時未作深入細致的核查了解而導致的用人失誤,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因執紀執法部門把關不嚴而導致的用人失誤,追究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的責任。
30、完善干部監督工作聯系通報制度。切實加強黨委組織部門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法院、審計、信訪等有關執紀執法、行政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把黨內監督同司法監督、行政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堅持干部監督信息溝通制度,全面推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員制度。進一步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考察預告和任職前公示制度,切實做好“12380”舉報電話的受理工作。
31、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和監督責任制度。建立選人用人情況通報制度。制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全程記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界定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和內容。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制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度,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宏觀指導,不斷提高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整體水平
32、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各級黨委(黨組)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從整體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為事關全局的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切實加強領導和督查。組織部門在整體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必須切實履行好牽頭抓總、宏觀指導的重要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能,充分發揮作用,加強協調配合,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發展。
33、統籌兼顧,分類指導。各地、各部門要把貫徹中央精神、上級要求和自身實際結合起來,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盤考慮,精心謀劃,制定分階段的實施方案,提出針對性強的指導意見。尊重基層的首創精神和改革實踐,對被實踐證明是比較成熟的做法,要認真總結、推廣,及時加以規范;對符合改革規律、體現改革方向,但目前還不夠成熟的做法,要鼓勵大膽探索,不斷完善;對個別地方探索中出現的偏差和失誤,要及時發現和糾正;對改革中一些亟待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要深入調研,抓好試點,提出解決的對策和辦法,力求突破。
34、加強宣傳,正確引導。切實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干部解放思想,勇于創新,正確對待改革,正確對待權力,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系,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防止急于求成和形式主義,妥善解決深化改革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推動改革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